(2016)云0112民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昆明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与徐晓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字第2107号原告昆明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晓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晓禾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昆明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晓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06元,由原告昆明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承担,退还原告昆明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3306元。审 判 长 贾���人民陪审员 郭 一 入人民陪审员 汤 池 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阮 姣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