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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辽阳市金盾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辽阳市金盾锅炉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485号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明,总经理。被告辽阳市金盾锅炉安装有限公司。经营者陶荣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市金盾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边立军代理审判员  王 风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