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财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丽明、张勇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丽明,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385号申请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山路4号。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静,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邓丽明,女,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新区。被申请人:张勇,男,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新区。申请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勇、邓丽明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新区长江路北侧望园2#-1-102及4号储藏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铜房权证铜山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铜国用(2008)第4536号),申请保全价值为50万元。申请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其资信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勇、邓丽明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新区长江路北侧望园2#-1-102及4号储藏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铜房权证铜山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铜国用(2008)第4536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许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