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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桂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桂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616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招远市魁星路。被执行人刘桂国,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古山屯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桂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彩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