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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鲁龙慧与樊远洋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龙慧,姚书菊,樊远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2960号原告:鲁龙慧。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律师。被告:姚书菊。被告:樊远洋。本院审理原告鲁龙慧与被告姚书菊、樊远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樊远洋(房地产权利人)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恒大城51栋301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人李兴荣(房地产权利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临泉路海洲景秀世家84幢404室(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353**号)房屋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樊远洋(房地产权利人)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恒大城51栋301室房屋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李兴荣(房地产权利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临泉路海洲景秀世家84幢404室(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上述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艳艳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