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3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魏斌与被告梁娟探视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斌,梁娟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3990号原告:魏斌,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梁娟,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斌与被告梁娟探视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定于2016年9月19日13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魏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斌负担。审 判 长 王新权代理审判员 王 玺代理审判员 张 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桑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