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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3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魏斌与被告梁娟探视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斌,梁娟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3990号原告:魏斌,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梁娟,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斌与被告梁娟探视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定于2016年9月19日13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魏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斌负担。审 判 长  王新权代理审判员  王 玺代理审判员  张 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桑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