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强忠山、杨兴国、王忠宝、东丰县仁全农牧综合养殖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强忠山,杨兴国,王忠宝,东丰县仁全农牧综合养殖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2019号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强,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闯,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强忠山。被告杨兴国。被告王忠宝。被告东丰县仁全农牧综合养殖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强忠山、杨兴国、王忠宝、东丰县仁全农牧综合养殖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兴国、王忠宝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杨兴国、王忠宝的起诉。审 判 长 车永强审 判 员 尹国英人民陪审员 李晓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艾红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