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旭东与登封市供销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东,登封市供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3469号原告:杨旭东,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联系。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兵军,浙江近真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登封市供销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宾,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敏,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素冰,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旭东与被告登封市供销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旭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杨旭东负担。审判员 蒋雪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琳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