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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1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贠昱辛、贾敏娜、西安当代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贠昱辛,贾敏娜,西安当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6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被执行人贠昱辛。被执行人贾敏娜。被执行人西安当代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37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贠昱辛在银行抵押的位于本市泾河工业园长庆东路21号渭城风景第3幢1单元09层09号房屋的产权(合同登记号:2013-451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2011031)。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