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执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储森与朱振宝、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森,朱振宝,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保88号申请人:储森。被申请人:朱振宝。被申请人:李平。申请人储森因与被申请人朱振宝、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朱振宝、李平位于安徽省濉溪县南黎西路南侧虎山路北路西侧水岸人家小区X栋X单元XXX室的拆迁安置房。该房产登记在淮北市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淮北市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该房产已分配给朱振宝、李平,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储森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储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淮北市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濉溪县水岸人家小区X栋X单元XXX室房产。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储森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储森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勤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琛附法律条文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