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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雪与河南弘扬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河南弘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2民初1886号原告李雪,女,1971年9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永正,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弘扬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春,该公司经理.原告李雪诉被告河南弘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委托代理人胡永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弘扬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雪诉称,被告弘扬公司于2015年下半年,分多次向原告借款80万元,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月息二分。2016年3月28日,经双方汇总结算后,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万元及相应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弘扬公司未到庭,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条一份。证明借款的事实和利息约定。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依据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原则,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为书面证据,为有效证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弘扬公司于2015年下半年,分多次向原告借款80万元,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月息二分。2016年3月28日,经双方汇总结算后,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我公司分多次向李雪借到现金80万元整。月息为二分。保证在县财政部门应给付的债务化解款到账后,优先偿还。被告弘扬公司加盖了公章,法定代表人王国春签了名。被告借款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弘扬公司向原告李雪借款,应当予以偿还.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弘扬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李雪本金80万元和利息。利息按照月息二分计算,从2016年3月28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上列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弘扬公司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邓春玲审判员  黄运动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