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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山西恒巨锚杆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动物园、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恒巨锚杆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动物园,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2169号原告山西恒巨锚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260号21幢2层。法定代表人陈恒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边云峰,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动物园,住所地山西省杏花岭区涧河路176号。法定代表人卫泽珍,园长。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张献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恒巨锚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动物园、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恒巨锚杆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山西恒巨锚杆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恒巨锚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98元,由原告山西恒巨锚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凤生人民陪审员  韩媛媛人民陪审员  刘 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