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6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中渝与刘昌明,重庆国欧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渝,刘昌明,重庆国欧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6810号原告王中渝,男,汉族,1993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昌明,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国欧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45379N。法定代表人王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渝诉被告刘昌明、重庆国欧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渝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中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中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中渝负担。审判员 肖 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继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