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法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崔广才与李存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广才,李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法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崔广才,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李存,男,居民,汉族,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崔广才申请执行李存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6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存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梧桐花分社账户xxzzz的yy元,扣划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户zzzzz)。将被执行人李存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梧桐花的账户xxzzz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