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民初1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沈阳鼓风机集团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沈阳鼓风机集团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484号之一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沈阳鼓风机集团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鼓风机集团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鼓风机集团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36元,减半收取4668元,保全费3920元,由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