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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与管庆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管庆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403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枣庄新城光明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423654-7法定代表人:孙法远,局长。委托代理人:史剑峰(特别授权),枣庄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管庆合,1987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管庆合未履行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07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5年5月占用枣庄高新区张范街道北于村的集体土地建设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了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07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你按非法占用其它农用地20元/平方米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44,240元。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既未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枣国土资监(催)字[2016]07008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07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2、3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按非法占用其它农用地20元/平方米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44,240元。对第2项决定申请建议裁定由枣庄高新区张范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07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0701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及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由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范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二、限被执行人管庆合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44,24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菊审 判 员  戚 剑人民陪审员  王新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褚书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