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颖、易福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颖,易福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85-6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伟。被执行人刘颖。被执行人易福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溪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颖、易福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结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案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冯 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