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执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XX、白桂兰与韩增瑞、丁忠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白桂兰,韩增瑞,丁忠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347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50年9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申请执行人白桂兰,女,1950年5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韩增瑞,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丁忠贤,女,1960年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XX、白桂兰与韩增瑞、丁忠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增瑞、丁忠贤给付申请执行人XX、白桂兰案件款124000.00元,余款由申请执行人XX、白桂兰和被执行人韩增瑞、丁忠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XX、白桂兰未受偿金额为12855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韩增瑞、丁忠贤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XX、白桂兰可依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