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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荆州市顺峰公司与江功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州市顺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功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234号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顺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5002075-5。法定代表人李庆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平,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经理,住湖北省江陵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江功美,男,1977年7月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顺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功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功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顺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顺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江功美支付货款352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