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民初12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汇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贾亚飞、周燕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汇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贾亚飞,周燕芬,罗维平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2656号原告:佛山市汇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樵村路边陈樵高路以南过境路1号荣华商贸广场A座第三层301号,组织机构代码:789400385。法定代表人:何锦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玲,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亚飞,女,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周燕芬,女,汉族,1974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罗维平,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佛山市汇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贾亚飞、周燕芬、罗维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汇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汇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黎秀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玉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