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义宝与付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义宝,付国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1773号原告赵义宝,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内。被告付国海,男,34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内。原告赵义宝与被告付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赵义宝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义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义宝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赵义宝负担。审判员 吴斯日古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