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8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叶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美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叶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8525号原告深圳市美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石龙路15号5楼整层。法定代表人周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冠彪��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姚海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叶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公园路99号17幢105室。法定代表人徐小芳。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货款36957元及逾期利息损失2918.45元(以3695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918.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从本案提起诉讼之日即2016年8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叶慧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美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货款36957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货款36957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家 丽书记员 苟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