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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辖终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枣阳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与章丘市金鸽配件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枣阳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章丘市金鸽配件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辖终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枣阳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法定代表人:刘锐,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丘市金鸽配件经营部(个体经营),经营场所山东省章丘市绣惠镇钢铁市场东关南市场。经营者:张遵石,男,汉族,1967年6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上诉人枣阳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章丘市金鸽配件经营部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枣阳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6)鲁0l81民初28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4月27日,章丘市金鸽配件经营部以枣阳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停产、客户流失及违约、减少收入、原材料浪费等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将枣阳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原审法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枣阳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因章丘市金鸽配件经营部未履行与其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付款义务,其公司向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已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该纠纷。本案系基于同一工业品买卖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本案应移交先受理纠纷的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所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与枣阳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在工业品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由原告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案原告选择其住所地章丘市,被告枣阳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枣阳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枣阳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一、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与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所谓产品责任纠纷均是基于同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立案时间为2016年3月18日,而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立案时间为2016年5月5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章丘市人民法院应将后受理的所谓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移送给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与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并审理。二、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将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赔偿损失一案定为产品责任纠纷,系定性错误。被上诉人诉请的是上诉人产品有问题、不合格、违约等减少了被上诉人的收入,造成原材料的浪费等,要求上诉人赔偿其残次品返工损失、电泳漆报废损失、客户扣款损失等。这根本就不是产品责任,是产品质量纠纷。三、章丘市人民法院为了管辖该案,将案由定为产品责任纠纷,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曲解。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赔偿一案,是产品质量纠纷,属合同纠纷,与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的欠合同款的纠纷是同一法律关系,两个案件合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章丘市金鸽配件经营部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二审查明,2013年8月28日,章丘市金鸽配件经营部与枣阳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枣阳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向章丘市金鸽配件经营部供应双组份阴极电泳漆等产品。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原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1月18日,枣阳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以章丘市金鸽配件经营部未履行《工业品买卖合同》项下支付货款义务为由,在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对章丘市金鸽配件经营部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该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该纠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系买卖合同纠纷还是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责任是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包括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责任。章丘市金鸽配件经营部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及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购枣阳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损害,故本案系因履行合同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纠纷,双方之间的争议是买卖合同中的产品质量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鉴于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3月18日对《工业品买卖合同》所产生的纠纷立案受理,本案应移送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与上述案件合并审理。原审法院将本案确定为产品责任纠纷,属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上诉人枣阳四海道普化工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6)鲁0l81民初2840-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杨广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