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黄新丁抢劫、强奸、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新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363号罪犯黄新丁,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现在广西自治区英山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城中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新丁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裁定,对罪犯黄新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4年12月1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以罪犯黄新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新丁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92.02分;2013、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罚金刑。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新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新丁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蒙佩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