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3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余必花与刁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必花,刁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3250号原告:余必花,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斌,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刁海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余必花与被告刁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涉及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韩佑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