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慕贞与黄志明搬迁纠纷2015执1139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成豹,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民初572号原告:戴成豹,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栋。原告戴成豹与被告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室倍思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成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室倍思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成豹诉称: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在室倍思公司定制橱柜、家具,室倍思公司承诺45-50天左右到货,但却迟迟没有到货,后经双方多次协商,室倍思公司于2015年9月1日承诺2015年9月30日前向原告赔付人民币30000元作为补偿,并于9月30日必须到货安装,如无法完成,则全额退款总计137998元。但室倍思公司作出承诺后至今仍未把柜子装完,补偿款也没有支付。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履行兑现赔偿协议;2、装完所有橱柜、家具或退钱;3、兑现赔偿金额30000元。诉讼中,原告增加1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还137998元。后原告又表示撤回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并明确本案只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0000元,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室倍思公司没有到庭,亦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戴成豹与室倍思公司签订家具工程合同、整体厨房工程合同、家具(衣帽间)材料销售合同、橱柜材料销售合同,约定室倍思公司为戴成豹位于广州市花都雅居乐锦城二期13栋14-0304房定制安装橱柜、家具,并订立了方案,约定下单后45-50天左右到货。戴成豹称双方约定总价款为137998元。合同签订后,室倍思公司没有按约定到货安装,经戴成豹多次催促,室倍思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戴成豹出具书面意见,说明双方签订合同后,戴成豹总交款107998元定制橱柜家庭各一套由其施工并提供服务,因公司的内部问题导致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安装,现承诺于2015年9月30日前赔付人民币30000元作为补偿,并且于9月30日必须到货安装,如无法完成,则全额退款137998元。戴成豹称室倍思公司作出上述承诺后也没有如期完成到货及安装,直至2015年12月左右才将衣柜、鞋柜及儿童房的桌子送货并安装完毕,合同约定的壁柜、储物柜均没有到货,且已安装的家具存在一些质量问题,室倍思公司也没有解决。戴成豹多次催促室倍思公司履行合同,后得知室倍思公司已关门停业。本院认为:戴成豹与室倍思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室倍思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为戴成豹施工完成某制的橱柜家具,室倍思公司没有按约定施工完成某制的橱柜家具,构成违约,室倍思公司自愿承诺向戴成豹赔付30000元作为补偿,但没有兑现,现戴成豹要求室倍思公司按其承诺赔付30000元损失,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室倍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戴成豹赔付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20元,由被告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丽琼人民陪审员 邓燕梅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美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