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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庄文生与许琴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文生,许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庄文生,男,1957年8月2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许琴华,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文生与被执行人许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除相关不动产待他案拍卖变现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泽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