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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4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杨益泉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益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224号罪犯杨益泉,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4)永法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益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1249.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9年5月1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杨益泉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益泉,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益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益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余 梅代理审判员  何小兵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