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4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靖山秀与陈秀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山秀,陈秀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4188号原告:靖山秀,男,生于1945年11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明洲,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秀芝,女,生于1952年8月11日,汉族,居民,住��丘市。原告靖山秀与被告陈秀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靖山秀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明洲、张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秀芝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涉诉费用由双方分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2月9日登记结婚,两人均系重组家庭,婚后无子女。婚后几年感情尚可,2013年农历10月27日,被告以其小女儿生孩子原告拿钱太少为由离家出走。2014年2月初六,原告被迫拿着5000元将被告叫回家。2016年农历三月初七,被告以外出看病为由再次离家出走,原告三次托人到被告住处劝其回家,均遭被告拒绝。双方登记结婚后,原告对被���非常恩爱,照顾无微不至,并且每年都给被告现金1万元,但被告对原告却是冷落冰霜。原告认为,两人的结合完全是一个错误,是赤裸的金钱关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未予答辩,亦未向本庭提供任何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靖山秀与被告陈秀芝200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2月9日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14年原告曾起诉离婚,后经亲朋好友劝说,原告申请撤诉。2016年农历三月初七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之后被告离家。2016年7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靖山秀年逾七十,被告陈秀芝也已经六十多岁,两人自2009年登记结婚以来,相互照顾、相互扶持,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系重组家庭,两人的结合来之不易,少年夫妻老来伴,原、被告均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信任,加强沟通和交流,努力消除矛盾、减少摩擦,以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从双方婚姻状况看,尚未致夫妻感情破裂程度,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靖山秀与被告陈秀芝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靖山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玉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记录陈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