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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行申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王建明因相关部门其他行政行为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申3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建明,男,生于1962年4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建明因落实民办教师身份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四中法行终字第0008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建明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法院对我的起诉不予立案受理错误。按照川教人【1987】6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渝人发【1999】19号文件的规定,应当将我“民转公”。1997年重庆直辖后,我被石柱县教委强行下放,多年来信访仍得不到解决。故请求撤销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四中法行终字第00083号行政裁定。本院认为,王建明请求相关部门为其落实民办教师身份、落实“民转公”待遇的请求,应当按照当时的政策、条件进行处理,且王建明称1997年重庆直辖后,其被石柱县教委强行下放,多年来按信访渠道一直在申诉信访。王建明的请求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落实政策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综上,王建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建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永铭审 判 员  许 勇代理审判员  王 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