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谢有彬与杨再宏、罗长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有彬,杨再宏,罗长松,邹健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谢有彬,男,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被执行人杨再宏,男,汉族,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罗长松,男,汉族,住百色市田林县。被执行人邹健业,男,汉族,住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有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再宏、罗长松、邹健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执行款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一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覃绍泽审判员 刘桂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俞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