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与房庆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房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15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6号。法定代表人王怡杰,行长。被执行人房庆,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赣榆支行”)与房庆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书。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6年4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亦未能寻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赣商初字第01785号民事��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勋学执行员 涂 明执行员 郭忠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修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