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与管翠华、管兴能金融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管兴能,管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252号申请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负责人王业武,系该社主任。地址:个旧市大屯镇大兴路185号。被执行人管兴能,男,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管翠华,女,1978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管翠华、管兴能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个屯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申请执行案款共计人民币1912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管兴能、管翠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25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执行费人民币2768元,由被执行人交纳(未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余亚娟审判员 李京平审判员 唐文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