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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4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池仁胡、陈金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仁胡,陈金木,陈巧妹,池仁胡,陈金木,陈巧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4612号申请执行人池仁胡。被执行人陈金木。被执行人陈巧妹。申请执行人池仁胡与被执行人陈金木、陈巧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本案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8月4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2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白岩桥村隆山路后幢房屋(权证号:002479**)、瑞安市玉海街道竹排头竹木街88号房屋(权证号:002304**)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该两处房屋均在债权人傅文杰处办理借款抵押,被执行人陈巧妹名下无产权登记。2014年8月3日,本院经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8月1日,本院向浙江省公安厅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2016年8月5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金木名下的上述两处房屋。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执行中,被执行人陈金木下不明,被执行人陈巧妹患××,需靠氧气维持。关于被执行人陈金木名下的上述房屋(权证号:002304**),本院在(2015)温瑞执恢字第1042号案中移送拍卖。关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另一处房屋(权证号:002479**),现由被执行人陈巧妹居住,××,目前无其他房屋可适合居住,故该屋暂不宜拍卖,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案件有六件,涉及的执行标的345万多元,至今未得到执行。在(2014)温瑞执民字第2724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金木进行了布控。对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6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2014)温瑞执民字第1875号、2724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46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