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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刑更2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罪犯夏吾才让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吾才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2131号罪犯夏吾才让,男,1986年3月7日出生于青海省同仁县,土族,小学文化,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6日作出(2010)同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吾才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04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夏吾才让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吾才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吾才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吾才让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雄审判员  汪克君审判员  何彦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