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刑初179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平,男,1973年1月25日生,户籍所在地江阴市。曾因吸毒,于2016年4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6〕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庆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平于2016年4月,多次在江阴市四喜宾馆416房间、417房间内,容留沈某、姚某、陈某乙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8人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陈平于2016年4月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在江阴市四喜宾馆416房间内,容留沈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被告人陈平于2016年4月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在江阴市四喜宾馆416房间内,容留沈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被告人陈平于2016年4月8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在江阴市四喜宾馆416房间内,容留沈某、姚某、陈某乙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4.被告人陈平于2016年4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在江阴市四喜宾馆417房间内,容留沈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5.被告人陈平于2016年4月1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在江阴市四喜宾馆416房间内,容留沈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6.被告人陈平于2016年4月16日11时许,在江阴市四喜宾馆416房间内,容留沈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平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收缴物品清单、江阴市旅客住宿登记单等书证,证人沈某、魏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相关辨认笔录、尿液采集笔录,江阴市公安局民警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陈平的户籍及劣迹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平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确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敏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