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9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吕阳与王景宏、步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阳,王景宏,步广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755号原告吕阳,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王汉农,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浩,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景宏,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被告步广波,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原告吕阳诉被告王景宏、步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经法院邮寄送达无法找到被告,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又未能提供被告的其它住所地,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麟越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一款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