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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维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刘维国,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殷家村。东省龙口市殷家村。被执行人:金蔚,女,1955年9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刘义民,男,1949年6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红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兰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金蔚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号1号楼10至11层B座10-11E的住宅房地产(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号)。拍卖被执行人刘义民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红庙北里3号楼6-401号的住宅房地产(产权证号:京房权证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金红审判员  赵世梅审判员  卢景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封绍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