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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乔德武与蔡和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德武,蔡和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乔德武,务农。被执行人蔡和雷。申请执行人乔武德与被执行人蔡和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6289.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4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6年4月至9月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经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在执行过程中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未果。3、2016年9月14日与本案申请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蓝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