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民初3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人民政府与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崖渔经济联合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人民政府,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崖渔经济联合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3675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黎华协,是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黄伟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崖渔经济联合社,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陈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崖渔经济联合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书面通知原告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期限届满,原告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提出起诉,但不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庄华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美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