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树华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1,李某,陈树华,陈忠苹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刑初89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男,布某,1952年5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罗平县。系被害人董选让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布某,1952年4月25日出生,文盲,农民,户籍地云南省罗平县。系被害人董选让之母。诉讼代理人刘爱国,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树华,男,汉族,1957年9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罗平县,现居住于云南省罗平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1月1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辩护人魏成浪,云南律道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忠苹,女,汉族,1982年3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罗平县,现居住于云南省罗平县。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树华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李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俊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刘爱国,被告人陈树华及其辩护人魏成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忠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陈忠苹系被害人董某2让前妻,离异后,董某2让常到位于罗平县城学田路中段陈忠苹居住的其父陈树华家纠缠。2015年11月14日晚,因董某2让和陈忠苹二个孩子在一起玩耍,女儿思念其父,陈忠苹将二个孩子送往董某2让处。11月15日凌晨1时许,董某2让送女儿回陈忠苹住处,在陈树华家门口与陈忠苹发生争吵,被告人陈树华听到后下楼查看。随后陈树华、陈忠苹二人与董某2让发生吵打,二人追撵董某2让至罗平县城青塘路吴某1家门口,此时陈忠苹的朋友周某因接到陈忠苹电话开车来到现场,发现陈树华与董某2让正在撕扯,即对二人进行劝解,并拉着董某2让准备到其车上协商此事,此时陈树华持金属拐杖从背后将董某2让击倒在地,先后用拐杖和木棒击打董某2让头部多次,致董某2让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董某2让系钝器致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检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物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树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树华具有自首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李某诉称,因被告人陈树华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忠苹共同将董某2让杀害死亡,致使其遭受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故诉请判令被告人陈树华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忠苹赔偿丧葬费人民币27184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413083元、其二人及董某2让子女董某3、董某4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477194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0元,合计人民币1017461元。被告人陈树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陈树华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亦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陈树华案发后准备投案,且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2、被害人与其女离婚后仍因子女等问题而有感情纠葛,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重大过错;3、陈树华系初犯、偶犯,且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4、陈树华归案后认罪、悔罪,且亲属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亲属人民币3万元。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陈树华减轻处罚,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忠苹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无能力进行民事赔偿。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董某2让(男,布某,1982年1月21日出生,云南省罗平县人)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忠苹原系夫妻,2015年7月24日,双方因夫妻关系不睦、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儿董某3由陈忠苹抚养、儿子董某4由董某2让抚养,陈忠苹离婚后居住于其父即被告人陈树华位于罗平县学田路中段的家中。2015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董某2让和陈忠苹因为孩子的事情在电话里发生争执,后董某2让来到陈树华家楼下丢石头将陈树华家的房子玻璃砸坏。2015年11月14日晚,董某3与董某2让、董某4在一起玩耍,次日凌晨1时许,董某2让送董某3回陈忠苹的住处时与陈忠苹发生争吵、撕扯,陈树华知悉后即下楼与董某2让争执、吵打,在此过程中,陈树华先后持铁拐杖、木棒朝董某2让的头面部等处多次击打,致董某2让颅脑损伤当场死亡。陈树华拨打电话报警,但未能打通报警电话,随后,赶赴现场的民警将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的陈树华抓获。另查明,2015年11月16日,被害人董某2让的亲属已收到被告人陈树华的亲属支付的民事赔偿款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110接处警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说明,证实2015年11月15日1时57分,王某向罗平警方报案称有人在学田某干锅牛肉门口打架,有一个人被打伤躺在地上,请求查处。罗平县公安局巡逻特警大队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学田路青塘大道上躺着一名男子,该男子头部炸裂,已无呼吸,该男子旁附近沙堆处坐着一中年男子,中年男子称死者系其打死,经询问得知中年男子名叫陈树华,死者系其女儿前夫董某2让。出警民警随即将陈树华控制并带至罗平县公安局腊山派出所,陈树华称其被打伤身体不适,民警遂将陈树华送至罗平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当日9时许,民警将陈树华拘传至罗平县公安局进行讯问。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云南省罗平县腊山街道办事处青塘路吴某2家门口路面上,该路面宽20米,路面上头西脚东仰卧躺有上着蓝色皮衣、下着蓝色牛仔裤、脚穿黑色布鞋的男性尸体一具,尸体头部地面见1.5m×0.8m的暗红色斑迹及少量碎骨片。尸体东侧的沙堆上见5cm×8cm暗红色斑迹,沙堆东侧路沿下见长90cm、直径7cm的木棒一根,木棒一端见暗红色斑迹,木棒东侧3m处堆放有木棒堆,沙堆南侧7m处路沿下见长30cm、直径1cm的白色塑料管一根,塑料管上见暗红色斑迹。尸体东北侧3m处停放见云D×××××号长安面包车一辆,车门呈关闭状,该车左前门外拉手上侧1cm处见2cm×0.2cm暗红色斑迹。现场勘查过程中,民警提取了尸体头部南北两侧地面上的暗红色斑迹2份、车左门外拉手上侧上的暗红色斑迹1份、沙堆东侧路沿下的木棒1根、沙堆南侧7m处路沿下的塑料管1根备检。3、尸体检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董某2让尸体枕顶部见长3.2cm的U形挫裂创,深达头皮。右枕顶部见1.4cm的裂创,深达头皮。左颞顶部见长1.3cm的裂创,深达头皮。右颞部见长1.9cm的裂创,深达头皮。额部见长9.2cm的不规则挫裂创,深达颅骨,该挫裂创对应处颅骨缺失,脑组织外露。左颧骨处见1.5cm×1cm的皮下淤血伴表皮剥脱,右眉弓外侧见长1.8cm的浅表皮挫裂创。鼻背处见1cm的裂创,右颧骨处见5.2cm的裂创,右鼻翼处见长1.3cm的裂创,鼻唇沟处见3.2cm的裂创,上述创口边沿不整齐,创内见组织间桥。左下颌处分别见0.8cm×0.2cm、2.8cm×0.2cm的擦伤。面部塌陷,双侧瞳孔等大圆,直径为0.7cm,口腔见血性泡沫,双侧外耳道内见血性液体流出。左颈部、右背部、腰部正中、右手背、左大腿中段后侧、右小腿上段前侧均见一定范围的皮下淤血伴表皮剥脱。左上臂中上段外侧见5cm×0.8cm的陈旧性愈合性疤痕。左无名指第二指节背侧见0.9cm×0.4cm的表皮剥脱。左大腿上段外侧见7cm×3cm皮下青紫。术式切开头皮,右额颞部头皮下淤血,双侧颞肌出血,额骨、右颞骨粉碎性骨折,硬脑膜颞叶处破裂,额叶脑组织挫碎,右颞叶硬脑膜下血肿形成,右颞叶蛛网膜下腔出血。双肺瘀血肿胀。心包完好,心包内见淡黄色液体5ml。尸检过程中,法医提取了尸体血1份、肝脏50g、胃壁50g备检。4、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11月15日,法医对陈树华、陈忠苹进行了人身检查,发现陈树华左前衣领及右前衣襟分别在3cm×1cm、7.5cm×5cm、3cm×2cm范围内见散在可疑血迹(剪取),左上眼睑至左颧部在4.5cm×0.5cm范围内见散在浅表皮肤擦伤,左手掌背侧在3cm×2cm范围内见散在皮肤擦挫伤;左中指、无名指背侧第一、二指节指间关节处分别见0.6cm×0.5cm、0.3cm×0.2cm擦挫伤。发现陈忠苹顶枕部见4cm×2cm的头皮青紫,右手腕背侧青紫肿胀,右大腿中段外侧见5cm×3cm浅表皮肤擦伤。5、鉴定意见(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董某2让系钝器致颅脑损伤死亡。(2)提取笔录、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现场尸体北侧提取的暗红色斑迹、现场尸体南侧提取的暗红色斑迹、现场云D×××××号车左前门把手上方提取的暗红色斑迹、现场提取的木棒、陈树华家住房一楼楼梯下提取的拐杖支杆及陈树华所穿T恤上可疑斑迹上的人血及现场提取的塑料管上生物检材与董某2让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1.02×1021;陈树华家住房一楼楼梯下提取的拐杖手柄上生物检材与陈树华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2.14×1018;董某1是董某2让生物学父亲的亲权指数为4.60×104。(3)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董某2让肝脏、胃壁中均未检出有机磷、有机氯、氨基甲酸酯、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和鼠药类毒物。(4)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法医学活体检验意见书,证实经罗平县中医医院诊断,陈忠苹右手第二掌骨粉碎性骨折、头皮下血肿。经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忠苹的伤情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6、证人证言(1)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5日凌晨2时许,其发现腊山街道办事处学田路中段有人打架,遂电话报警。报警前十多分钟,其听到楼下有人吵架,起床后从三楼窗子里发现自己租房处对面停着一辆面包车,一辆白色轿车,轿车旁站着一个男子,面包车旁的路上有两个男子各拿着一根棒在对峙,中间一个女子正拉着年轻的男子,接着站在白色轿车旁的男子才将双方拉开,年轻的男子后将棒丢在路上并朝着九龙干锅牛肉馆子方向走去,年纪大的男子拿着棒跟在后面,站在轿车旁的男子叫年轻的男子转回来,年轻的男子就转回来到面包车旁,站在轿车旁的男子就揪着他的衣领质问女的手上的伤是不是他打的,对方说他被她家爷两个打了一头都是血要报警,边说边拿出电话,但电话被站在轿车旁的男子抢走。这时,年纪大的男子提着棒朝年轻的男子后面打了一下,但未打着,站在轿车旁的男子就拉着年轻的男子说上车去讲,走到轿车旁时,年纪大的男子又跟着来到车旁并拿起棒朝年轻的男子后面打了一下,但也未打着,接着年纪大的男子又打了年轻的男子的腿部一下,年轻的男子被打了仰面倒在路上,年纪大的男子又转到另外一侧用棒朝胸部打了二、三下,后又用棒朝头部打了三、四下,其见状即用妻子的电话打110报警,这时站在轿车旁的男子劝说不要打了,年纪大的男子才没有打。站在轿车旁的男子接着来到面包车旁和那个女子说话,年纪大的男子又用手中的棒朝倒在地上的男子头部打了四、五下,倒在路上的男子只会一直喘气,站在轿车旁的男子又过去劝说并随后就开车朝红场院方向走了。年纪大的男子又拿棒朝倒在地上的男子头部打了几下,倒在地上的男子已经不会喘气了,年纪大的男子过去和女子讲了几句话后又拿着棒过去朝男子头部打了几下,随后就到旁边的沙堆上坐着,其未看清女子去什么地方了,后来警察也就来到了现场。年纪大的男子打人的棒应该是木棒,长一米左右。(2)陈忠苹的证言,证实其和董某2让结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后夫妻关系不睦,董某2让常对其殴打,两人协议离婚后,儿子与董某2让一起生活,女儿与其一起生活,2015年7月后其带着女儿到学田路父亲陈树华家住,但董某2让仍会对其纠缠,时不时父母不在就来家里睡,董某2让要求复婚,其为了小孩想缓缓再复婚,偶尔会和董某2让住在一起,董某2让见不得其和男性朋友在一起,看见就会发火找借口来家里打闹。2015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董某2让因接儿子回家一事还来父亲家砸了车和丢石头砸了房子的玻璃,派出所还调处过。2015年11月14日,儿子放假就打电话说想其和姐姐了,其就过去将儿子接过来,晚上七、八点钟,儿子说要去找爸爸,女儿也说想爸爸了想跟爸爸住一晚上,其就打电话联系董某2让,董某2让说他在住院部后面,其就将两个孩子送过去就回家了。凌晨1时许,董某2让打电话说要送小娃过来,并在电话里面骂人,后又多次打电话叫其开门,董某2让在其开门后就对其殴打并说要将其杀掉,董某2让还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棒打其头部,还将其右手背打伤,其害怕了就喊叫。父亲听见后就从楼上下来和董某2让争吵、厮打起来,其就朝门外面跑,董某2让见状就跑来追,跑到有一堆沙处时,董某2让捡了一根3米左右的木棒打了其头上一下将其打了睡在沙堆上,后董某2让将木棒丢掉转身朝停车的地方跑,父亲在后面追,后两人在董某2让的车边厮打,其捡了一根木棒提在手里跑到车边,后将木棒丢在边上,将两个在车上睡觉的小孩喊醒带下车站在车边,两人仍在厮打,父亲提着平时走路用的铁拐棍乱涮,因女儿哭泣,其就将两个小孩送到家里。后其打电话给朋友周某叫送其去医院,其从家里出来后,发现董某2让和父亲都睡在地上。周某开车来到现场后就送其去医院,之后的情况其就不清楚了。其从医院打完针回家时在路口处发现父亲铁拐棍就将铁拐棍捡了放在家里一楼楼梯脚。父亲将董某2让打倒后又朝董某2让头上连续打了几下。其右手被董某2让打伤动不得,董某2让与父亲厮打时,其将董某2让手中的木棒抢了过来用左手拿木棒去打董某2让,但未打着,其又扔木棒去打董某2让,也未打着。(3)周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5日凌晨1时45分,陈忠苹打电话说她被前夫打叫其送她到医院,后其开着一辆白色无牌轿车来到学田路陈忠苹家,其见陈忠苹的父亲手中杨着一根拐棍追拿着一根木棒的陈忠苹的前夫,其停车后下去劝阻,陈忠苹的父亲又要过来打陈忠苹的前夫,其拉着陈忠苹的前夫的衣服叫他上车上说,来到车旁后,陈忠苹的前夫将木棒丢掉,因车门锁起没有拉开,陈忠苹的父亲也跟着过来扬起拐棍朝陈忠苹的前夫打过来但未打着,其又去劝陈忠苹的父亲,陈忠苹的前夫朝九龙干锅方向跑,陈忠苹的父亲在后面追,其追上陈忠苹的父亲后又进行劝阻。陈忠苹的前夫后又跑到其车边上,其叫陈忠苹的前夫去车上讲,但未打开车门就站在车边,陈忠苹的前夫说家事不要其管,还说其是第三者,并拿出电话要打,其怕事情闹大就不让他打电话,这时,陈忠苹的父亲又来到旁边用拐棍打了下来,其又劝阻,后陈忠苹的父亲又打过来,其见到陈忠苹的前夫一只手捂着头部慢慢的仰面倒在路上,其准备打120时,陈忠苹的父亲又用拐棍朝陈忠苹前夫的头部连续打了二、三下,其又急忙跑过去劝阻并说快打110报警,后陈忠苹的父亲又用拐棍朝陈忠苹的前夫头部打,陈忠苹的前夫已经血肉模糊全身不会动了。其又去拉陈忠苹的父亲并喊旁边的人报警,过了一会儿,其叫陈忠苹的父亲自己打110报警自首,他也答应了,掏出他的手机来打110。随后,陈忠苹的父亲将身上的钱掏出来叫拿给家人,其问他电话是否打通了,他说打不通,其叫再打,因他数字拨错了,其还帮他拨号,这时陈忠苹从一条小路走到面包车处,其就将钱拿给陈忠苹,当时陈忠苹的一只手肿起来,随后其叫陈忠苹的父亲等着自首就开车离开了,走了一小段路后又转回去送陈忠苹去罗平中医院检查。(4)吴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5日凌晨1时许,其听见楼下有人吵架,后从四楼窗子里发现门口路上一个瘸腿的老倌和一个女子各拿着一根棒棒和一个男子撕扯,撕扯中,老倌和女人用棒棒朝男子身上和头上打。不知老倌的棒棒是否打在男子头上,但女子打着男子的头部二、三棒,后老倌用棒棒朝男子的脚上打,不知是否打着,老倌摔倒在地上后,男子就去抢老倌的棒棒,女子又拿棒棒朝男子的头部打了至少两下,男子没抢到棒棒,当时空地对面停着一辆面包车,有人喊车上的人下来。接着一辆白色轿车从红场院方向开过来停在路边,开轿车的男子下车后把打架的人劝开,开轿车的男子喊被打的男子上车说话,被打的男子不上车还说开轿车的人是第三者,开轿车的男子说那个女子是他女朋友并说对方玩不过他,两人说话时,老倌还拿棒棒打,女子在边上站着,但她没有拿着棒棒了,被打的男子说他要报警,老倌又打了男子的脚杆一棒并将男子打倒在地上,接着老倌两只手抱着棒棒朝男子的头上打了两下。这时面包车上下来一个还是两个小娃,其中一个小姑娘吓了大叫,接着那个女子也不见了,只见老倌从路边捡起一根棒棒丢到边上的空地里,开轿车的男子就叫老倌报警,老倌拿着电话按了几下没有拨通。老倌又拿着棒棒走到男子边上两只手抱着棒棒朝男子的头上打了至少两下,声音很响。警察不久就来到了现场,其见老倌靠在路边的沙堆上,手里的棒棒不知去哪里了。后又证实当时看见的情况都已经向警方说了,只是当晚老倌是拿着一根一米多长的铁棍打那个男子,以前没有讲实话,真实情况是两人撕扯时,老倌用铁棍打那个男子,开白车的男子劝架时,老倌用铁棍朝男子的腿上打了一下并将男子打倒在地上,后又用铁棍朝男子头上连续打了好几下,随后就将铁棍丢在空地上。(5)杨某,4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5日凌晨1时许,其听见对面的青塘大街上有人打架,起床后在阳台边看见有三个人站在正对面的路上,一个老倌和一个女子分别拿着一根棒棒围着一个手里没有拿着东西的男子打,两人用棒棒朝男子的头上连续打了好几下,被打的男子朝后退,这时一个十多岁的小姑娘来到边上哭泣。后来一辆白色无牌轿车从红场院方向开过来,一个男子从车上下来就去劝架,被打的男子拿着电话说报警,从轿车上下来的男子不准报警,后被打的男子把电话从轿车上下来的男子手里拿了过来,说话过程中,一男一女拿棒棒朝男子身上打了二、三下,老倌还用棒棒朝男子的脚杆打并将男人打了侧睡在路上,那个十多岁的小姑娘哭着朝路边空地走进去,老倌又两只手拿着棒棒朝男子头上打,被打的男子当时就不会动了,开轿车那个男子就开着车走了。老倌和女人随后将棒棒丢在路边的空地里,女人丢了棒棒就朝里面走了。接着老倌又捡了一根稍短一点的棒棒朝睡在路上的男子头部连续打了三下,老倌后将棒棒丢在路边,人也坐在路边,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6)董某3的证言,证实爸爸董某2让与妈妈陈忠苹关系很不好,经常吵架,2015年6、7月份父母离婚后,其跟妈妈生活并住在学田路外公陈树华家,弟弟跟爸爸生活。2015年11月14日中午,妈妈卖米线回来时将弟弟带回来与其一起玩,晚饭后,妈妈送弟弟去找爸爸,其想去爸爸那里玩就跟着去,妈妈联系爸爸,爸爸说在住院部那边帮人修机子,后妈妈将其和弟弟送到爸爸那里。修机子那家人在爸爸修好机子后请爸爸吃烧烤,爸爸就带着其和弟弟一起去松岗小区吃烧烤,爸爸被劝了喝着一小点酒但没有醉。吃完后爸爸开着面包车送他朋友回家,其想睡觉,爸爸说等一会送其去找妈妈,爸爸就叫其在车上睡觉,其就在面包车的最后一排睡着了。不知睡了多长时间,其突然听见响声,醒来后看见外公拿着他平时用的一根一米左右、扶手裹着白布、杆杆上套着白色塑料水管的铁拐杖在面包车边追着爸爸打,妈妈站在边上看且手里也没拿什么东西,其将弟弟叫醒后从车上下来,妈妈叫回去。这时过来一辆白色轿车,从车上下来一个男子拉着外公叫不要打,爸爸说要报警,那个男子不给报还和爸爸抢电话。外公在争吵中又拿拐杖朝爸爸脚上打了一下并将爸爸打倒,接着又用拐杖朝爸爸脚上、身上、头上打了好几下,将爸被打了躺在地上,其被吓了就跑去边上有人的地方,妈妈过来将其和弟弟送回去,后面的过程就没有看见。爸爸以前砸过外公家房子的瓷砖和玻璃,外公恨爸爸。(7)董某4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4日晚饭前,其在爸爸董某2让修电器的铺子里面,妈妈陈忠苹送姐姐过来与其玩,晚饭后,其和姐姐去爸爸的车上睡觉,醒来后发现爸爸的车停在外公陈树华家新房子外面的大路上,爸爸躺在地上,外公用大约八十厘米长的木棒朝爸爸的胸部打,之后妈妈让姐姐将其带到外公家新房子里面。(8)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5日凌晨1点56分,其被打架的人吵醒,其起床后从四楼窗子里看见路上停着一辆白色轿车、一辆面包车,有个男子手里拿着手机和一个穿红色衣服的女子在路上吵架撕扯,旁边一个老倌拿着一根棒棒,路上还站着一个男的,后老倌用棒棒打和女子吵架的男子,但未打着,后之前站在路上男子将和女子吵架的男子拉到轿车旁并叫该男子上车,该男子用手抵着门不上车,还叫拉他的男子还手机,这时,老倌拿着棒棒朝和女人吵架的男子的背后打并将该男子打倒睡在地上,有一个小姑娘吓哭了,老倌接着又打了四棒棒,站在轿车旁的男子叫不要打了并讲赶紧报警,后开轿车的男子开车走了。老倌又歇一阵打一棒棒,可能又打了十来棒棒,打在胸部以上、头部,后老倌将棒棒丢掉,随后警察也来到了现场,老倌还坐在沙上。那个女子只是吵架,未看见女子动手。当时除老倌外,没有其他人打着死者。(9)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5日凌晨2时许,其听见有人吵架,起床后看见一个开白色轿车的男子在劝架,和老倌打架的男子问开白色轿车的男子要手机并说手机是他的私人物品,后老倌用手中一根一米左右长的棒棒朝要手机的男子身上打了两下,男子就倒在地上,开白色轿车的男子就喊赶快报警,打人的老倌拿出电话打电话并说电话一直打不出去,老倌一直在那里按电话,其就睡觉了,二十多分钟后就有警车来到现场。7、被害人董选让于2015年8月25日在罗平县公安局腊山派出所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24日。其与陈忠苹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女儿由陈忠苹抚养,儿子由其抚养。2015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其打电话给陈忠苹说接儿子回家,但陈忠苹不让接,后陈忠苹不接电话,其就来到学田路陈忠苹家楼下叫她下楼来,她未下来,其因喝过酒,生气了就丢石头砸过她家的玻璃,随后民警将其带到派出所。8、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证实董某2让与陈忠苹于2015年7月24日协议离婚,女儿董某3由陈忠苹抚养,儿子董某4由董某2让抚养。9、收条、领条,证实2015年11月16日,董某2让的亲属已收到陈树华的亲属支付的民事赔偿款人民币三万元。10、辨认笔录及照片(1)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说明,证实警方于2015年11月15日现场勘查时从案发现场提取了木棒一根、2015年11月16日从云南省罗平县学田路中段陈树华家住房一楼楼梯下提取了自制铁拐杖一根,后经组织辨认,陈树华确认其作案时使用该铁拐杖和木棒击打董某2让。(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月6日,陈树华辨认后确认其在云南省罗平县腊山街道办事处青塘路吴罗昆家门口处使用拐杖、木棒将董某2让打死,后坐在现场等候警察。11、被告人陈树华供述,证实其女儿陈忠苹与董某2让结婚10多年,婚后双方经常吵架,后矛盾越来越大,2015年7月份,两人正式离婚,离婚后董某2让常到其学田路的家里吵闹,还将玻璃、瓷砖敲碎掉,派出所曾调处过,两家的矛盾此后就加重了。2015年11月14日22时许,其在家里睡下,后迷糊中听到陈忠苹和董某2让吵架,其就杵着一米左右长、套有两根白色塑料管的铁拐杖下楼后看到陈忠苹和董某2让在离家门口十米左右的一张白色小卡车边上撕扯,董某2让见到其后就对其辱骂还说要将其杀掉,随后,董某2让拿棒棒打了其左脸部、左脚小腿各一下,其遂杨起拐杖打,但未打着,董某2让就来抢拐杖,陈忠苹则将董某2让的棒棒抢了掉在地上,其叫陈忠苹拿棒棒来打,陈忠苹就去找棒棒,后董某2让朝青塘大道方向跑,其和陈忠苹就一起去追,董某2让跑到青塘大道路下面后拿着一根木撑杆朝其打来,但未打着,木棒就掉掉,他又拿着一根木棒朝青塘大道上面跑到他车子边上,其和陈忠苹又追上去。这时,一个男子来到现场劝架,其在这人劝架时用拐杖横扫打在董某2让脚上并将董某2让打倒在地上,其接着双手拿着拐杖从上往下朝董某2让脑门打了一下并打出血来,那个劝架的男子说不听劝就算了,后就朝红场院方向走掉了。其见董选让不会动就拿着拐杖朝路边一沙堆处那里走过去,后听到董某2让还会哼,其想打就要打死,不然留着是个祸害,遂在沙堆边上捡了一根木棒走到董某2让头边上,双手拿木棒从上往下朝头上又打了两棒棒,头上出了很多血,其估计董某2让的脑袋可能被打烂了,人已经死了,其就将木棒丢在沙堆边上,然后坐在沙堆的另一边上。接着其打电话报警,但未打通,当时是凌晨2时17分,几分钟后警察就来了。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交了户口证明,证实陈树华、董某2让的身份情况。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陈树华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内容均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并能形成证据锁链,依法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李某的诉讼代理人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家庭人员关系证明等户籍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陈树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忠苹对该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该证据能够作为民事判赔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庭审中,被告人陈树华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照片22张,欲证实董某2让于2015年8月25日主动上门滋事,砸坏陈树华家的门、锁、玻璃、瓷砖,陈树华及其家人是董某2让违法、犯罪行为的受害人。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该证据与陈树华故意杀人案并无太大关联性。本院认为,辩护人提供的该证据取证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来源无法确认,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不予确认和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树华在与被害人董某2让争执、吵打过程中先后持铁拐杖、木棒朝被害人董某2让的头面部等处多次击打,致被害人董某2让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110接处警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说明、证人周某、吴某2、张某1、张某2的证言及被告人陈树华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陈树华在击打被害人董某2让后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陈树华虽未能打通报警电话,但随后赶赴现场的民警将他人报警后仍未逃离现场的被告人陈树华抓获,抓捕过程中,被告人陈树华亦无拒捕行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属自首。被告人陈树华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李某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李某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且有依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判赔。根据查明的事实,无确实、充分的证据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亦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忠苹参与犯罪或对被害人董某2让实施了杀害行为,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忠苹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李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李某诉请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忠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该项代理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树华具有自首情节,本案因被害人董某2让与前妻陈忠苹离婚后所产生的感情、子女抚养等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陈树华认罪、悔罪并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其亲属案发后积极代为向被害人董某2让的亲属支付了民事赔偿款人民币3万元,审理过程中又主动代为交纳了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2万元,可以对被告人陈树华从轻处罚。被害人董某2让未能积极、正确地解决、处理好离婚后所产生的小孩抚养、与前妻陈忠苹的关系等问题而到被告人陈树华家与前妻陈忠苹发生争吵、撕扯,被告人陈树华案发时得知被害人董某2让与女儿陈忠苹发生争吵、撕扯后即下楼与被害人董某2让争执、吵打,并先后持铁拐杖、木棒朝被害人董某2让的头面部等处多次击打,致被害人董某2让当场死亡。被害人董某2让的行为仅是矛盾激化和本案引发的诱因,但其对本案结果的发生并无责任或过错。故被告人陈树华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重大过错、陈树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及建议法庭对陈树华减轻处罚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树华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符合查证的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树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后果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李某的经济损失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树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铁拐杖一根、木棒一根予以没收。三、除已支付的人民币3万元外,再由被告人陈树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已交纳人民币1.2万元,剩余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付执行)。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忠苹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林审 判 员 胡蓉仟人民陪审员 毛耀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艳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