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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浙江四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同凯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四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同凯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2049号原告:浙江四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同凯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四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同凯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被告双方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原、被告签订的《60万吨/年大型天然气汽车清洁燃料项目脱盐水成套系统设备采购合同》第十八条第二项约定:不愿协商或通过协商仍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明,买方所在地为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贵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梅林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人民陪审员  王儒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臻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