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2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刘建军诉晁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晁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2933号原告刘建军,男,1972年9月8日出生。被告晁江,男,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军与被告晁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军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军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