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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2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刘建军诉晁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晁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2933号原告刘建军,男,1972年9月8日出生。被告晁江,男,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军与被告晁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军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军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