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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2835号原告辛某某,女,现住肇东市。被告张某某,男,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辛某某于2016年9月1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