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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执2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杜金福诉杜建锋、郑喜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金福,杜建锋,郑喜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2464号申请执行人杜金福,男,汉族。被执行人杜建锋,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喜旺,男,汉族。杜金福诉杜建锋、郑喜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3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建锋、郑喜旺银行存款593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新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