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1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1民初857号原告:朱某,女,1950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告:赖某1,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告:赖某2,男,1971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告:赖某3,男,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告:赖某4,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告:赖某5,女,1984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原告朱某与被告赖某1、赖某2、赖某3、赖某4、赖某5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2016年9月1日,原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乃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