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68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晋江市川崎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岛崎精密模具材料(厦门)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晋江市川崎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岛崎精密模具材料(厦门)有限公司,陈涵奇,许玲玲,陈凡斌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6825号之一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1118室。法定代表人:许国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菊,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维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晋江市川崎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庄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许玲玲。被告:岛崎精密模具材料(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建材园46号113、114室一层。法定代表人:施雨。被告:陈涵奇。被告:许玲玲,女,汉族,1989年10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910185767,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东峤村后坑99号。被告:陈凡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川崎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岛崎精密模具材料(厦门)有限公司、陈涵奇、许玲玲、陈凡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以被告已补齐全部欠缴租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晋江市川崎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岛崎精密模具材料(厦门)有限公司、陈涵奇、许玲玲、陈凡斌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晋江市川崎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岛崎精密模具材料(厦门)有限公司、陈涵奇、许玲玲、陈凡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为750元,保全费700元,合计1450元,由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