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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4执3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钟磊与彭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磊,彭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4执368-3号申请执行人钟磊。被执行人彭凤霞。关于申请执行人钟磊与被执行人彭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彭凤霞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凤霞的银行存款116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晓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