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贾磊与王志香、裴俊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磊,裴俊涛,王志香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11民初860号原告:贾磊,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杨贤鑫,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俊涛,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告:王志香,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满区。原告贾磊诉被告裴俊涛、王志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2016年9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磊的委托代理人杨贤鑫及被告王志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裴俊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贾磊诉称:裴俊涛承包恒东花园部分工程,贾磊从裴俊涛手中分包了楼梯、扶手、车库门、防水等工程项目,并实际施工完成。恒东花园验收并经双方核对确认工程量后,裴俊涛欠贾磊工程款165000元,并于2010年为贾磊出具欠据一份。后贾磊多次找裴俊涛、王志香索要工程款,裴俊涛以无钱为由至今未能给付。王志香与裴俊涛为夫妻关系,理应对该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贾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裴俊涛立即给付欠款165000元及并支付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7年*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10395元;王志香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裴俊涛、王志香承当本案诉讼费用。王志香辩称:2004年,隆鑫花园建设确实是由裴俊涛承建,前提是2004年裴俊涛是作为吉林市丰满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施工处处长或者是经理的方式承包的,裴俊涛的债权债务是属于其个人的债务,由其自行承担,并向丰满建筑公司交管理费;贾磊承包工程过程中,所有承包项目都是由贾磊和裴俊涛个人之间发生,答辩人也没有权利参与,也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在承包过程中贾磊本人应该知道承建工程的风险及承建主体是谁,答辩人在与裴俊涛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动产、不动产及证券等,而且裴俊涛承建的工程也不能视为家庭经营,答辩人不是股东,也不是董事会成员,所以承建工程的风险应该由裴俊涛一人承担。答辩人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答辩人是于2004或者2005年由吉林市丰满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岗买断人员,答辩人没有正式工作,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参与任何经营活动,也没有与别人签订发包合同等,贾磊也是清楚的,这不是答辩人能做的事情,贾磊也应该是清楚的。2008年,答辩人下岗四年之后,现在在吉林市就业服务局工作,没有工资,是公益性岗位,现在每月领取1480元的吉林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没有其他经济来源。2008年11月25日,答辩人与裴俊涛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女儿归答辩人抚养,当时裴俊涛在生意不能经营的情况下孩子归答辩人抚养,且协议约定债权债务全部由裴俊涛承担。我们也没有房产,裴俊涛本人也同意,协议书原件应该在裴俊涛处,如果法庭需要答辩人可以去民政部门去调取。贾磊作为裴俊涛的朋友,当时裴俊涛承包隆鑫花园工程的时候是没有意向承包给贾磊的,但是贾磊千方百计的想要承包该工程,答辩人现在作为被告,答辩人对贾磊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有异议,答辩人会通过相应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需要证人答辩人可以找几个隆鑫花园承建的时候的几个人来作证。裴俊涛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年裴俊涛承建恒东花园工程,其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贾磊。2008年11月25日,裴俊涛与王志香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女儿归王志香抚养,40平方米房屋归王志香所有,裴俊涛愿意承担婚前因经营过程中的所有债权、债务。2010年6月4日,裴俊涛为贾磊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今有裴俊涛于2004年欠贾磊工程款壹拾陆万伍仟元整(¥:165000.00),至今未还,特此立据。身份证号:22021119680203181X。欠款人:裴俊涛,2010年6月4日。”后经贾磊多次催要未果,裴俊涛未予给付工程款。贾磊遂诉讼来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据、当事人的陈述。根据贾磊的诉讼请求和王志香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裴俊涛是否尚欠原告工程款165000元,应否承担偿还义务;2、贾磊诉请逾期利息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否予以支持;3、王志香应否对裴俊涛的上述欠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第一,裴俊涛应当给付贾磊工程款。裴俊涛拖欠贾磊165000元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给付。贾磊诉请本院予支持。关于贾磊主张逾期利息一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因双方在欠据中并未约定工程款的给付时间及利息支付的标准,亦无证据证明工程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故裴俊涛应自为贾磊出具欠据之日即2010年6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贾磊支付利息。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裴俊涛所欠债务发生在其与王志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裴俊涛、贾磊均未向法院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裴俊涛个人债务,也未能证明二位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因此,该笔债务应为夫妻二人共同债务,二位被告应承担共同给付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虽然王志香与裴俊涛在离婚时约定由裴俊涛承担婚前因经营过程中的所有债权、债务,但是该约定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王志香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裴俊涛、王志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贾磊工程款165000元,并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贾磊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8元,由被告裴俊涛、王志香负担,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瑛伟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伯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