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范爱民与被执行人张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爱民,张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810号申请人范爱民。被执行人张建平。申请人范爱民与被执行人张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跃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