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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范爱民与被执行人张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爱民,张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810号申请人范爱民。被执行人张建平。申请人范爱民与被执行人张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跃强 微信公众号“”